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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3項『情節重大者』認定之參考原則」

  • 發布單位:金融菸酒科
  • 資料提供單位:財政局

考量違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情節重大者,將可能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侵害,112年5月31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3項,增訂非公務機關違個資法第27條第1項或未依第2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違規情節重大之罰則。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情節重大者」之認定有一致性之處理規範可循,以112年10月12日發法字第 1122001947 號函訂定「個資法第48條第3項『情節重大者』認定之參考原則」。
籲請本市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配合遵循個資法及財政部依個資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財政部國庫署已於機關網站建置「菸酒事業個人資料保護」主題專區,登載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安維辦法條文、菸酒事業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參考範本及自我檢查表等資訊,歡迎上網查詢參閱及下載檔案運用(路徑:首頁/業務導覽/菸酒管理及查緝業務/菸酒消保資訊,網址: https://www.nta.gov.tw/multiplehtml/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