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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請本轄酒進口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落實辦理酒品標示

  • 發布單位:金融菸酒科
  • 資料提供單位:財政局

為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酒進口業者進口酒品之原文標示如已揭露營養成分資訊者,請落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辦理,將酒品原文標示之營養成分資訊以中文標示同步揭露,違者依同法第5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詳請參閱財政部國庫署網站刊登之常用問答集之菸酒產品標示第13題(路徑:首頁/服務園地/常用問答集/菸酒產品標示,網址: https://www.nta.gov.tw/singlehtml/296?cntId=nta_76_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