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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受理檢舉私劣菸酒獎金資訊

  • 發布單位:金融菸酒科
  • 資料提供單位:財政局

問題1.檢舉項目
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劣)菸、私(劣)酒。

問題2.檢舉方式
書信、親自、電子郵件(033327307@mail.tycg.gov.tw)或專線電話(0800-867890、03-3327307)

問題3.起訖期間
隨時

問題4.獎勵內容
一、核發獎勵金之案件範圍,以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至第49條、第5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違規菸酒案件為限。
給獎分配之計算基礎,為依前項所列本法條文科處之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變價款。
二、沒收沒入物未經變價者之給獎基礎,除未經許可輸入之菸酒依財政部關務署核定之完稅價格6折計算外,應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1、菸類:除紙(捲)菸每包(20支)新臺幣6元外,其餘菸類每公克新臺幣0.3元。
2、酒類:除酒精類每公升新臺幣15元外,其餘酒類每公升新臺幣25元。
三、因檢舉網路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20%計算,因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30%計算,每案最高額均以新臺幣480萬為限。
四、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45%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600萬為限。
五、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另有獎勵者,獎勵金應予合併計算,其超過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所定最高標準部分,不予核發。
六、檢舉已發覺違反前揭條文所列之違規菸酒案件者,不予獎勵。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及第10條)

問題5.說明
詳情請上財政部國庫署網站查詢。

聯絡人 :財政局-簡紅玉
聯絡電話:03-3322101轉5531
電子信箱:055013@mail.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