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114年4月16日府智安字第1140098331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前已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並以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 號函,重申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或破解版軟體。
三、為落實前開規定,防範非法或不當使用軟體所衍生之資安風險,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業已彙整已知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疑慮之軟體,並建立「本府禁用軟體清單」,作為機關資產管理及使用規範依據。爰此,已納入府內資產管理系統之機關,將由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統一禁用相關軟體。
四、請各科室同仁除業務需要外,餘未經授權或非屬公務用途之軟體,應於1個月內移除或替換,以確保本府整體資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