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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4年4月22日發布之進口酒品涉非屬原產地之地名標示及廣告促銷等二釋令,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發布單位:金融菸酒科

一、 財政部114422日發布之114422日台財庫字第11403647450號及第11403647451號等二釋令略以:

(一)進口酒之容器及其外包裝,倘標示非屬原產地之地名,其字體不得大於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標示之原產地,且與商標、品牌無涉。

(二)進口酒之廣告或促銷內容,不得有非屬原產地地名之相關文字、圖形、記號、圖片,使人對原產地有所混淆,倘有非屬原產地地名之相關文字、圖形、記號、圖片,應於同一頁面或畫面以同篇幅補充說明其原產地。

二、 上開財政部二釋令將自11511日生效,屆時如於市面上查獲進口酒品之原產地標示及廣告促銷有違反前揭二釋令之情事,將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罰。

三、 請本轄酒進口業者辦理酒之標示、廣告或促銷,應確實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7條規定辦理,並請注意上開財政部二釋令規定,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