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0年6月17日台財庫字第11003696440號函「調酒外帶服務規範」自112年4月12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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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基於目前防疫政策放寬,以112年4月12日台財庫字第11203656360號函示,110年6月17日台財庫字第11003696440號函有關調酒外帶服務規範自112年4月12日起停止適用。
前揭函停止適用後,一般酒店或PUB調酒行為,仍應符合財政部92年8月27日台財庫字第0920050746號函及108年1月29日台財庫字第10803615470號令有關即調即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