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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訂定「拒絕商業行銷指引」。

  • 發布單位:金融菸酒科
  • 資料提供單位:財政局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保障「個人資料當事人」權益,訂定「拒絕商業行銷指引」,就「個人資料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表示拒絕接受行銷」前、中、後等階段,提示非公務機關相關注意事項,作為非公務機關利用合法蒐集之個人資料為商業行銷時之參考。
為加強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菸酒事業)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建立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財政部已訂定「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安維辦法)」,適用對象為菸酒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簡稱菸酒事業),該辦法規定菸酒事業應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建立檔案並完成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並將該計畫置放於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備查,以強化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事故處理機制。
財政部為協助菸酒事業瞭解相關規範,已將拒絕商業行銷指引、個資法、安維辦法、菸酒事業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及自我檢查表、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及個資類別等資訊,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之「菸酒事業個人資料保護」主題專區(路徑:首頁/業務導覽/菸酒管理及查緝業務/菸酒消保資訊,網址: https://www.nta.gov.tw/multiplehtml/482),歡迎菸酒事業上網查詢參閱及下載檔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