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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規菸酒案件之獎勵措施為何?

  • 發布單位:財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財政局

1.核發獎勵金之案件範圍,以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至第49條、第5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違規菸酒案件。給獎分配之計算基礎,為依前項所列本法條文科處之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變價款。
2.檢舉人檢舉網路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20%計算,因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30%計算,每案最高額均以新臺幣480萬為限。
3.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45%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600萬為限。
4.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另有獎勵者,獎勵金應予合併計算,其超過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所定最高標準部分,不予核發。
5.檢舉已發覺違反前揭條文所列之違規菸酒案件者,不予獎勵。(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及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