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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可否產製供自用之菸酒?

  • 發布單位:財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財政局

產製、輸入或販賣私菸、私酒,因其對國民健康之妨害重大,菸酒管理法中明定有罰則;至產製菸、酒供自用者,為符民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明定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免罰。該一定數量如下: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