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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菸酒應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財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財政局

1.新菸品稅制自106年6月12日施行,該日以後出廠或進口之菸品,每包菸(20支紙菸)菸稅由新臺幣11.8元調高20元至31.8元,新制菸品需刊印或黏貼辨識標記。
2.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設置專區或專櫃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2項、第55條第1項第3款)
3.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3項、第55條第1項第4款)
4.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1)飲酒勿開車。(2)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3)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菸酒管理法第35條、第55條第1項第5款)
5.菸之販賣,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