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所屬機關臨時人員薪資發放時間,係以雇用機關與臨時人員雙方所訂之勞動契約內容為支付依據,本府係以各機關將付款憑單送達本府財政局集中支付科之時間為作業依據,若機關未能將付款憑單送達,本府財政局即無法據以撥付至該機關所屬員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