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依行政院彙訂「財物標準分類」及「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所定之市有財產範圍如下:
(一) 不動產:指土地及建築物。
(二) 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與雜項設備
1.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動產,詳細之分類及編號以「財物標準分類」為規範。
2.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依相關規定辦理。
3.套裝軟體或委託電腦公司規劃設計之各項應用軟體雖非屬財產範疇,仍應另立帳冊,即於本府財產管理系統項下電腦軟體管理系統登記列管。
(三) 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 權利:指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二、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1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2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為:
(一) 消耗用品: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二) 非消耗品: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