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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者,有何處罰?

  • 發布單位:財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財政局

1.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罰鍰至4分之1。
2.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2000萬元為限。
3.前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4.前二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者,配合提供其劣菸、劣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刑,或減輕其罰鍰至4分之1。(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