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或輸入之菸酒。 二、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 三、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 四、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菸酒管理法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