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000萬元為限。
2.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3.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
4.產製或輸入劣菸或不符衛生標準之劣酒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3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6000萬元為限。
5.前項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金。
6.產製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劣酒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金。
7.前項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