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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菸酒批發及零售,是否須先取得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 發布單位:財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財政局

1.菸酒批發及零售業者,無需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2.惟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銷售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檢驗規格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不在此限。(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