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縣市政府機關人員A女,負責1999市政信箱分派機關之檢舉案件業務,明知依法不得透露陳情來源及案件編號,某日卻將1起機關廠商遭檢舉偷工減料之案件,直接LINE至有數十機關人員之群組,讓機關其他人員得知檢舉人資訊,A女後續被依「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移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考量A女尚無前科、一時失慮且犯後坦承,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須向國庫支付3萬元。
宣導事項
1、落實對人員之平時考核,防杜洩密違失。
2、建立人員職務輪調制度。
3、鼓勵檢舉不法情事。
4、發現有異常情事,主動將相關事證送有關單位。
5、強化法紀教育宣導。